合格设施(“QF”)是(i)符合特定所有权的发电设施, 操作, 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(“FERC”)根据1978年《公用事业监管政策法》(“PURPA”)和FERC条例第292部分(18C)制定的能效标准.F.R. 292年部分), 以及(ii)已获得FERC对其QF状态的认证, 除非根据18 C另有豁免.F.R. § 292.203(d). FERC有权决定发电设施是否有资格成为合格设施.
小型发电设施是指规模在80兆瓦或以下的发电设施,其主要能源是可再生能源(水力发电), 风, 或太阳能), 生物质, 浪费, 或地热.
热电联产设施是一种发电设施,它依次产生电能和另一种形式的有用热能(如热能或蒸汽),这种方式比单独生产两种形式的能源更有效.